管制物質 | 排除的產品或組件 |
1. 圓形熒光燈管中的含量不得超過5毫克/燈。 2. 一般用途的熒光燈管中的含量不得超過: (1)鹵素磷酸鹽10毫克。 (2)三基磷酸鹽,正常壽命5mg。 (3)三基磷酸鹽,長壽命8mg。 3. 特殊用途直形熒光燈管中之。 4. 本附錄中未述及之其它燈管中之。 | |
鉛 | 1. 陰極射線管、電子組件及熒光燈管之玻璃中鉛。 2. 鉛在鋼中做為合金成份含量以重量計0.35%鉛,在鋁中O.4%鉛(重量 計),銅合金中4%鉛(重 量計)。 3. 溫融化的焊料中的鉛(即:錫鉛焊料合金中鉛含量超過85%)。 4. 用于服務器、內存和存儲系統(tǒng)的焊料中的鉛(豁免準予至2010年)。 5. 鉛在焊錫中,用于網絡基礎設備上,如通傳電訊上之閱關、訊號、傳輸及網絡管理上。 6. 電子陶瓷產品中的鉛(例如:壓電子裝置)。 |
鎘 | 根據修改關于限制特定危險物質和預制品銷售和使用的第76/769/EEC號指令的第91/338/EEC號指令禁止以外的鎘電鍍。 |
六價鉻 | 六價鉻用于吸收冷氣機碳鋼冷卻系統(tǒng)之防腐蝕。 |